就顶层设计而言,三大基础性、一般性问题如不解决,技术性个税改革就不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问题在于许多国家不同的因素,比如政治顾虑和来自既得利益的压力,可能阻碍这一过程。短期需求大致上表明了一个经济体的实际增长率,但其潜在增长率由供给面决定。
事实上,考虑到中国人均收入只有美国的10至20%,且国内地区差距巨大,从趋同假说看,其增长潜力还远远没有到头。1971年,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增长后,日本经济显著地放缓了脚步,此后四十年,年均增长率不到4%。预测中国未来增长轨迹是不可能的,但理解中国经济的基本趋势是进行有意义估计的最佳方法。当增长大幅降速时,TFP下降得更快,这一戏剧性变化显然与1971年日元升值和1973年石油危机有关。 中国年产出增长率从2007年的近10%下降到如今的8%,经济的减速让关于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猜测四起。
在日本经济繁荣期,其全要素生产率(TFP,或投入的使用效率)贡献了40%的GDP增长。而随着劳动力和资本在全国的重新分配,未来十年配置效率改进可期,因此,3%的TFP增长率是可行的。特别是在税权民意基础尚不牢固和广泛、税权监督缺乏长效机制的情况下,更应该慎重抉择。
这个道理,马克思早就有精辟的论述: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因为间接税使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交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因此,中国税改注定任重道远,荆棘丛生,举步维艰。但是,这些取之于民的收入,政府是否提供了相应比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呢?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纳税人的意愿吗?符合国民的共同需求层次吗?是否既满足了国民的物质性需求,又满足了国民比较高级的社会性需求,同时还满足了国民的高级需求呢?或许这组数据能给出一些答案:2012年,全国教育支出21165亿元,占16.84%。因为按照减税者的逻辑,似乎不交一分钱税的税制才是最优的,这样的税制才是税改的惟一目标——其荒谬不言而喻。
对此,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也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并说: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可见,只有这样的减税和减速,才是接近优良税制目标的,才是减轻纳税人普遍性税痛的实质性举措。
须知,税负轻重不是税制的根本,仅仅是衡量税制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就纳税人总体而言,其税痛的大小变化并不大。四级跳:扩大税权民意基础,建立利益表达协调机制,最终目标在于确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税制作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和履行的法定型契约,就是国家与国民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而且,税权民意基础的扩大,会从根本上弥补现行税制中存在的根本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中国现代化转型的促进作用。
因此,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看,中国税制改革的二级跳应该是:在总体税负合理的前提下,间接税要降比,直接税应增比,从而逐步建构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格局。(作者为税收伦理学者,2013.11.06. 《中国改革》) 进入专题: 税制改革 。相反,间接税的弱项,恰恰是直接税的强项。三级跳:财政透明、预算公开,目标在于建立财税权力长效监督机制,逐步解决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根本问题毋庸置疑,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问题,直接关系着税制结构的稳定与否,也是评价一个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
税痛是一个税制优劣的晴雨表。要抵达优良税制,笔者以为,必须逐渐完成四级跳,即实现四个主要的税改目标。
而且,还会推高物价、抑制内需,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
但是,毕竟纳税人总体税痛的大小,才是评价税制优劣的主要标准。只有税权民意基础确实坚实了,这种税制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合乎国民的税收意志,包括提升国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合意性。问题是,有一利必有一弊,超强的聚财功能如果过度运用、长期使用,则会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税负,导致全社会优化再分配能力的低下,加剧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税痛。如果去掉了这根柱子,人类社会这个巨大而广阔的建筑物必定会在一瞬间分崩离析。当然,在税权、财权的全面优化时机尚不成熟时期,通过建立权宜性的纳税人利益表达协调机制过渡一下,进而为最终确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创造条件,其努力的价值也不应完全否定。可见,要从根本上解决当下税制中存在的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就必须通过财税体制的共同优化,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财政透明和预算公开进度,尽快建立财税权力监督制衡的长效机制来解决。
须知,财富就是权力(亚当• 斯密)占有巨大的财富就意味着掌握了统治男人、女人和物质的权力。道理更在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意味着,一个国家的财税治理已经背离了增进全社会与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税制改革目标的权重而言,中国税改的四级跳顺序应该依次是扩大税权民意基础、建立税权监督机制、构建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总量减税和总体减速。如此看,致力于扩大税权,包括财权、预算权的民意基础,本应成为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因为他担心缺乏有效制衡的税权会被滥用,从而过度侵入纳税人的私人空间,侵犯纳税人的利益,或许最重要的改革是将直接税制度改变为间接税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侵犯公民私人事务的权力。毋庸讳言,长期被社会诟病的三公消费、决策浪费与腐败、豆腐渣工程、形象工程、豪华办公大楼等问题,以及至今仍然十分讳言的预算不透明、不公开问题,无不预示着用之于民的不足。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542亿元,占9.98%。因为公正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因此,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性就难以获得根本性的制度性保障,合意性也就难以有效增大。固然,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也十分重要,但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问题相比,还是显得相对次要了。
就纳税人总体而言,在税负一定的前提下,这种相关性无疑是确定的,税负重则税痛大,税负轻则税痛小。因此,其结果只能是在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花钱、为什么花钱、花多少钱、向谁花钱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无视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既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也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措施,这自然会给财税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形成官员为纳税人做主的尴尬局面。
简而言之,税制优劣取决于它所能增进之国民的规模大小以及福祉总量的多少,集中体现为国民的合意性。这自然就会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压力,消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能力,等等。
坦率地说,这样的减税——满足于税负的谁负式的减税,影响的只是不同税种纳税人各自的具体的税痛大小而已。这岂不意味着,一方面,减税不是税改的全部,即便总量减税、总体减速,也不是税改的根本目标。
美国税法学家查尔斯•亚当斯说:国家的繁荣与衰落经常有税收因素,这一点我们在整个历史中可以经常看到。(拉斯基)也就是说,随着政府财富的不断扩大,如果财税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话,任何政府都无法摆脱利维坦的宿命。医疗卫生支出7199亿元,占5.73%。也就是说,财税权力民意基础越坚实,财税权力就越合法,在这种合法财税权力保障下的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可能越公正。
另一方面,就税负轻重与税痛大小之间的关系而言,即便将减税作为税改的目标,也应该是在总量减税、总体减速方面做文章。就中国目前的税收结构比重而言,显然,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收入比重,已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70%左右,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占比不到30%,属于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格局。
毕竟,过早地大面积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如果改革者的思想、心理、组织等要素准备不足的话,可能适得其反,南辕北辙,延缓或阻滞税改的文明进程,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究竟应该如何掌控,现实的复杂性及其风险一再提醒我们:既需要超常的智慧,也需要特别的胆略和艺术,转型中国家更是如此。
二级跳:间接税降比,直接税增比,目标在于建构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税制格局一个国家究竟选择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还是选择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甚或选择间接税与直接税各半的税制,这既看这个国家的政体基础是什么,也要看这个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也就是说,惟有总量减税,或者总体税负增长减速,才可能从总体上给纳税人减负,进而减轻他们的税痛。